土地轉包與轉讓有何異同?
轉包分包糾紛2.72W
律師解析:土地轉包與轉讓都是對土地的利用,都是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
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有: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纔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中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爲非法轉讓。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有: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纔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中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爲非法轉讓。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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