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工程質量保脩金由誰支付嗎?
幹工程這一行的都知道,在施工過程中很難知道工程有沒有偷工減料。即使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在驗收的時候也未必能及時知道,需要使用一段時間後才能發現有沒有出現質量問題,所以工程也需要有保修期,那工程質量保脩金由誰支付呢?
一、工程質量保脩金由誰支付嗎
質量保脩金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一種質量保修擔保方式,發包方爲了保證在一定期間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維修,而約定由承包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發包方在工程款中直接預留約定金額,從表面上看保脩金屬於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其性質實際上已經發生了變化,直接預留質保金的法律效果等同於承包人另行交付質保金的法律效果,都產生一種以特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標的的質押權。
爲避免因質保金返還發生糾紛,當事人應當將對質保金的返還方式、時間、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質量保脩金發生的糾紛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質量保脩金約定數額過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約定無效?
筆者認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雖然給出工程總價款的5%的標準,但該《辦法》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以高於5%標準認定約定無效。
2、質量保脩金返還時間約定不明,如約定“保修期屆滿後返還”,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還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項的保修期的長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認定?
筆者認爲,這屬於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當適用合同解釋方法對該漏洞進行填補,從質量保脩金的性質來看,爲缺陷責任期的擔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間的擔保,兩者概念不同。因此宜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酌定一個合理的缺陷責任期間,可以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不宜超過24個月。
3、質量保修期內發生質量維修事實,質量保脩金是否需要返還以及如何返還?
質量保脩金是一種擔保方式,是對承包方承擔維修義務或支付維修費用的擔保,而不是對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擔保,因此質量保修期內發生質量維修的事實,應當據實結算維修費用,由發包方代付的部分,應當允許從質量保脩金中扣除。
每項工程的開始都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簽好合同,瞭解清楚工程的責任分配、工程質量保脩金由誰支付等問題,白字黑字寫好在合同上,以免日後的紛爭。工程的建設也是爲了方便大家,施工方也應該儘自己的責任把工程做好。如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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