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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程款怎麼處理

公款挪用可以算是詐騙罪嗎?

挪用工程款怎麼處理

首先,在工程糾紛當中,工程款是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因爲有些發包的單位不支付或者是拖欠工程款。而有的是不按照合同的價值來進行支付工程款。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點,我們所說的工程款挪用其實並不屬於詐騙罪,它應該是屬於挪用資金罪或者是援用公款罪這兩種中的一種,而且挪用工程款,並沒有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符合。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有這樣規定到,公司,企業或者說是其他單位的一些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來歸自己所有,或者是借貸給其他人的,如果數額比較巨大,而且超過了三個月沒有還的,或者是雖然沒有超過三個月,但是數額比較大,而且進行了營利活動或者是進行了非法活動的。那麼就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挪用了本單位的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是數額巨大,還不退還的,那麼就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假如說,國有的公司或者是企業,又或者是從事着其他的一些國有單位和國有公司公務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或者是工作人員被其他的國有單位委派到了一個非國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的單位,然後從事着公務的工作人員的話,一旦有上述的這些行爲的話。那麼就按照相關法律的第384條的規定來進行定罪處罰。

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又應該怎麼辦呢?

在房地產行業的一個運行過程中,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經成了建築行業的一個普遍現象,施工單位要靠着工程款給工人發工資,如果不能及時拿到這個工程款的話,就有可能引發許許多多的勞資糾紛。

首先,我們需要完善施工的合同條款。因爲一些施工企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的建設部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示範文本,但是示範文本通用的條款雖然都是從各方面規定了罰保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與義務的,但是還是有很多的通用條款是沒有進行規定的,需要在專用的一些條款中來進行約定,比如說對於工程,如果發生了變更追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的一個方式。像這個在通用條款裏面就沒有具體的規定。

其次施工單位還應該重視合同簽證的一個管理。因爲簽證對於事故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涉及到了竣工的結算以及工程的索賠等等的簽證資料,那麼施工企業應該都非常的重視。那如果說建築公司能夠拿到業主就工期順延的一個簽證合同的話,那麼建築公司就可以對抗業主所提出的一個工期的索賠,並且避免最後發生的不利的結果。

第三,要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加寬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建設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他指的是發包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來支付價款的,而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期限內來支付這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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