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貸款條件是什麼?
在建工程有工程合同是可以抵押貸款,但是僅僅合同是不夠的。還要有: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爲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之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爲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爲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現狀好點,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爲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可以用於其他類別的貸款。
2、工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工程合同貸款的風險是什麼?
在討論在建工程抵押風險之前,我們首先也瞭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爲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瞭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後我們就會明白在建工程由於受到影響因素。可變因素和不確定因素多,所以承擔風險多。在建工程抵押風險相比正常貸款風險外,還存在以下幾種:
1、權屬風險
在建工程的權利是由土地使用權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權組成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通過劃撥方式或是出讓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風險有:權利主體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有糾紛、設定的土地面積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於貸款期限等。
2、價值風險
價值風險的產生原因有:評估原因、市場原因和權屬界定原因。
由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繁多,估價人員的估價水平參差不齊。當評估結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場價值後,使得貸款的風險劇增。有時,貸款銀行爲了給開發商節約有關費用,信貸人員自行估算,由於缺乏專業評估知識,估算結果誤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貸款風險。
3、登記風險
抵押物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後,貸款銀行纔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有的貸款銀行根據開發商的信譽,擅自不辦理抵押登記、公證和保險手續。當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時,會造成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綜上所述,建設方拿到工程項目後,會有一份工程合同,如果工程的土地證已經取得,並且具備在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方自有資金大於25%的,就可以通過工程合同向銀行貸款。辦理這類貸款的銀行會對建設方的資質進行考察,綜合各種因素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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