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應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
一、怎樣應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
1、完善施工合同條款
有一些施工企業法律意識較爲淡薄,他們覺得反正現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沒必要修改了。其實不然,示範文本通用條款雖然從各方面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義務,但還有很多是通用條款沒有規定的,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例如,對於工程變更追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方式,通用條款就沒有規定。
2、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對施工企業非常重要,特別是對於一些涉及到竣工結算、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應當特別重視。還有一些施工企業覺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實,就算沒有簽證,業主也要付款。其實不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31.2條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因此,即使業主確認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業不及時提出變更工程款的報告,最後很可能導致該工程款得不到認可。
3、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範圍、條件、期限等。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判決勝訴後卻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後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
二、如何應對工程款糾紛
應對工程款糾紛:
1、用連帶責任制度對農民工工資給予特殊保護。
2、黑白合同以中標備案合同的計價標準爲結算依據。
3、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起算時間按不同情況計取。
4、拖欠工程款可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須事先發過書面催告。
5、墊資作有效處理,成爲統一的執法標準。
6、發包人逾期不答覆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爲已經確認。
7、造價鑑定應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應嚴格控制和審覈鑑定結論。
8、造價結算協議與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前者爲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其實一直都存在,不管是發包方拖欠還是承包方拖欠,其實對於普通民工來講都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損害,而想要追討回這個工程款,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手段,其中不乏一些法律手段,比如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等。至於應該選擇怎樣的維權方式,建議一定要結合自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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