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如何認定?
質量保證金是將一部分錢財作爲工程質量的保證金。那麼工程質量保證金要如何認定?以及關於這方面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本文就將整理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闡述如下,希望能夠幫到在這方面還存在疑惑的您。
一、質量保證金如何認定?
質量保證金的認定和處理就比較複雜一些。這首先是因爲對於質量保證金這一概念的內涵究竟是什麼在理解上有分歧。質量保證金,因其中有保證二字,使人聯想到擔保法上的保證,因而可能將其解釋爲一種擔保。比如,質量保證金是否就是一種金錢質呢?就擔保的對象來看,擔保法上的擔保針對的是主債務的履行,而不是針對主債務履行的質量。就主合同與擔保的主從關係來看,質量保證金本身就是主合同價款的一部分,如果認定其爲一種擔保,那麼就會出現以主合同價款擔保主合同這樣不合擔保邏輯關係的現象。從構成要件來分析,約定質保金與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種類也無一相符。再者,法定擔保中沒有質保金這一種類。因此,約定質保金不宜解釋爲擔保。那麼質量保證金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二、什麼是質量保證金
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質量保證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標的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這一承諾爲合同價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給付設定了特定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標的物的質量合格。這意味着,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那麼付款義務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困難在於如果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沒有明確質量保證金的具體用途的,質量保證金該如何處理?
一種意見認爲,在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應當將質量保證金作爲或比照違約金來處理,即交付標的物的一方因質量不合格構成違約,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該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還應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過分低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低於30%的,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作相應的調整,在調整後,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仍應給付剩餘部分。另一種意見認爲,雙方既然約定了質量保證金,互相作出了承諾,就應當信守,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因此,只要質量不合格,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即可拒付,其有權不再給付該部分特定化的貨款。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不但要承擔因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超出質量保證金的損失部分,而且在損失低於質量保證金的情況下,也不能請求法院作相應的調整。
質量保證金就一方來說是對質量的承諾,就另一方來說,是對部分款項設定給付條件,其性質是對違反約定的質量不合格的預防與救濟措施,因此,在合同中不存在違約條款的情況下,不妨比照合同法中的違約金條款處理質量保證金。這是完全符合雙方的意思的。但在質量保證金和違約金二者並存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從合同義務的履行來看,質量保證金的給付是一方的義務,而質量合格是另一方的義務,在質量不合格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給付貨款的一方自然享有對給付貨款請求的全面的抗辯權,不但作爲質量保證金的那部分特定貨款不應繼續給付,而且違約方還要按照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質量不合格尚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由於提供標的物的一方違約在先,因此,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即違約方應當按照違約金條款先行承擔責任,在質量完全合格後纔可以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有一種意見認爲,既然是一個對等的雙務關係,就可以合併處理,即違約方也可以以質量保證金抵扣違約金。但是,這樣處理對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顯然不公平。因爲質量保證金本身就是要在質量合格的條件下才實際給付的,現在質量不合格了,給付的條件未成就,就不應爲給付,且就雙方義務履行的先後來說,本來質量合格的履行義務在先,給付質量保證金的義務在後,如果這時准予抵扣,就等於雙方同時履行了義務,這就改變了合同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剝奪了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先履行的抗辯權。因此,這種意見是不妥當的。
設立質量保證金的目的無非就是爲了能夠保證工程的質量,當出現質量缺陷的時候用於彌補缺陷的資金,這在工程建設當中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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