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一、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開起訴,不僅是當事人比較麻煩,對於司法機關來說,也需要重複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議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後,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獲得的賠償請求,然後在起訴。
二、交通事故發生一年還能訴訟嗎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當時雙發打算年後調解有沒有什麼書面的協議?以上的情況,從法律上講已經過了調解期限,但是即使對方不認可,還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侵權,不過要快,一年以內必須搞定。
二、發生車禍去哪個法院起訴?
因車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並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提示: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是侵權行爲地,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爲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提示 :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爲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案件需要同時審理,但是對於那些是由於同一個事故發生的糾紛,想要獲得賠償的,建議合併審理,否則會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後,若是發現了此類情形,通常都是會合並然後進行審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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