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交通事故多個傷殘如何計算?
關於多個傷殘賠償指數的計算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規定了多處傷殘者得傷殘賠償指數的計算方法,即傷殘賠償指數=傷殘等級最高處得傷殘賠償指數(Ih)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Ia,i)。該計算方法中,只規定了傷殘賠償指數不得超過100%,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得超過10%。爲便於操作,關於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及其之和(∑Ia,i)的確定,採用以下方法:
(一)傷殘者有兩處傷殘的,另一處次傷殘,6級以下的Ia值爲8%,五級以上的Ia值爲10%。
(二)傷殘者有三處以上傷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Ia,i)爲10%。
(三)多處傷殘者有一處爲1級的,不再計算Ia值。
(四)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Ia,i)不得超過10%,傷殘賠償指數不得超過100%。
通俗的理解爲:傷殘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最高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傷殘賠償指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已有明文規定,但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卻沒有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造成人民法院在確定多等級傷殘賠償金時標準不一,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人員計算出的賠償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處傷殘,等級分別是:3級、4級、5級、6級、7級。 3級:傷殘賠償指數爲80%,4、5、6、7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超過10%,超出的按10%計算。故傷殘賠償指數與各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大於90%。
如某人傷殘三處,分別評定爲六級,七級和九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對方承擔70%,則他的賠償額爲:實際賠償額等於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70%×(幾個傷殘等級最高一個六級的傷殘賠償指數50% 七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九級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注:其餘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於等於10%)
多等級傷殘綜合計算方法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適用的標準是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5-1992(以下將該標準簡稱爲"GA35-1992")。起,則開始適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002(以下將該標準簡稱GB-2002)。 GB-2002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至此,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從行業標準上升爲國家標準。
GB-2002是傷殘評定工作適用的新標準。這個新標準是在充分總結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GA35-1992的執行經驗和吸收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該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十級分類法,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綜合計算數學方法,爲解決多處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
在GB-2002實施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GA35-1992對多處傷殘的情況是進行綜合評定的,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綜合傷殘程度。在GB-2002實施後,對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後,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這樣評定的好處在於更準確反映受害人的受傷程度,在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上更科學更合理。
可以看出廣西省在交通事故多個傷殘如何計算賠償的方式上面做出了相應的公式,在多個傷殘情況發生,我們國家規定的並不是按照所有的傷殘加起來進行計算賠償,而是將一個傷殘和其他傷殘的百分比來做出賠償,這一點是需要我們多加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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