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能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或者受害人傷殘比較嚴重,或者比較輕微,但不管是哪一種傷殘都需要由專門的機構予以評定,否則可能不算是交通事故致殘,那該何時能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何時能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纔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爲一般受傷。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爲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實踐中,受害人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還要提交相關證據,可是這些證據該如何收集,具體又是哪些證據呢?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請律師代爲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這樣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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