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怎麼救濟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不幸造成了人員受傷的話,那麼在事故最終處理之前,需要先對受傷人員的傷殘作出評定。但實踐中可能出現不服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情況,那麼此時應該如何來救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傷殘評定作爲一種證據,對鑑定結論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對於兩種不同的傷殘評定程序,即當事人自行進行傷殘評定和起訴後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採取的救濟方式是不同的。
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爲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對《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證明力低於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
對交通事故傷殘情況進行鑑定,可以是當事人自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這兩種鑑定方式,當事人都可以不服,而一般對不服的救濟就是申請重新鑑定。在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就是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對受傷者的賠償了。
對事故中人身受到損害的人作出傷殘評定的,其實就是爲了能夠確定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是怎樣的,之後才能按照這個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處理。而要是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話,也是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來要求重新進行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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