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脫套傷能進行傷殘鑑定不?
一、車禍脫套傷能進行傷殘鑑定不?
車禍脫套傷能進行傷殘鑑定,構成傷殘的,必須進行鑑定。車禍事故之後,是否進行傷殘程度法醫鑑定,要看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受害人構成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因爲殘疾的確認和參加等級的確定,是確定參加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必須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程度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並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爲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民事主體在由於交通事故受傷,並且自己不是該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時,若是要求得到賠償,那麼必須做傷殘鑑定,車禍脫套傷也不例外。對於那些,在訴訟時效期限之內,沒有提出訴訟請求,也沒有做傷殘鑑定的,其賠償請求可能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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