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原則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原則是鑑定部門鑑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指導精神,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個原則是什麼?具體內容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詳細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別評定原則
傷者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爲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原則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原則有四條,分別是排除原傷病原則、分別評定原則、客觀評定原則和比照評定原則。如果你對以上原則的適用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你隨時聯繫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根據的具體實際情況提供相應地法律解答,希望我們的回答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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