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該如何做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該如何做
1、傷殘鑑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2、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爲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二、哪些交通事故是輕微交通事故
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如僅車身前後保險槓,車燈,引擎蓋,門窗,後視鏡等外部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按照新的《辦法》規定,交通事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爲輕微交通事故:
(一)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二)各方事故車輛沒有嚴重損毀,各方損失價值均沒有超過2000元;
(三)各方事故車輛可以繼續正常行駛。
三、輕微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車主應當按以下基本程序處理:
(一)立即停車並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用手機等設備對事故車輛位置拍照或者標劃車輛現場位置;
(三)不需辦理保險理賠的,馬上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方式;
(四)需保險理賠的,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路外空地、停車場等不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地方,向保險公司報案;
(五)迅速填寫《輕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六)按照保險公司指引,前往理賠服務點、路外空地、停車場等不佔用車道的地方辦理查勘理賠(高速公路、快速路上應將車輛移至服務區、收費站、緊急停車帶等地);
(七)前往理賠服務點的,各方當事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共同到達理賠服務點辦理查勘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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