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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殘疾鑑定

傷害殘疾鑑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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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鑑定殘疾

一般來說,殘疾鑑定適當的治療結束後損傷造成的直接傷害身體或併發症,實際上是由損傷引起的,也就是說,殘疾鑑定是不再需要治療(但矇騙不了所有的人受傷,也有例外)。也就是在受害人的基本治療期限滿了以後,或者是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沒有必要治療的、根本就是治不好的情形下,一般受到損傷了三個月的,就可以進行傷殘評定,但有些損傷仍要視具體治療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