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爲能力的病人如何申請監護人?
我們大家對於監護人肯定都有自己的瞭解,監護人在我們的生活中是非常的常見的。我們國家對於監護人的認定和確認是有一套流程和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病人來說沒有行爲能力的病人是不能夠當監護人的。那麼病人如何申請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對於病人如何申請監護人的問題我們國家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病人也是分爲很多種類的,對於有行爲能力的病人是有可能成爲監護人的,所以說病人不能成爲監護人的說法是不成立的。然後經過一系列的法律流程就是可以申請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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