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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爲失業撫養費降低?

能否因爲失業撫養費降低?

雖然夫妻雙方通過正當的程序辦理了相關的離婚手續,但是對於他們的孩子還是需要他們雙方共同來承擔還是的撫養問題的,當然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是不少人會以一些理由來減少相關的撫養費用的支付,那麼能否因爲失業撫養費降低?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秦某作爲擁有完全認知能力的完全行爲能力人,對於婚生子的撫養費給付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也應當承擔調解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對於子女撫養費給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9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由此可見,無論是否有經濟收入,都必須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失業不能成爲減少或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絕大部分都是未成年子女起訴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父母一方起訴子女要求降低撫養費數額的案件,較爲鮮見。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綜合對比原告前後身體健康、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狀況有無發生明顯變化,以判斷其是否因支付撫養費而確實導致嚴重生活困難等問題的發生,通過嚴格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和所依據的事實情況進行考慮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其實在正常的情況下的話,失業是不能夠成爲夫妻一方降低支付撫養費用標準的理由的,畢竟失業只是一時的,只要有勞動能力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適當的減少相應的撫養費用的給付的。

標籤:撫養費 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