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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一、離婚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離婚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離婚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需要對未成年人還精神病人進行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的監護。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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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孩子在沒有年滿十八週歲之前,都會屬於未成年人,由於此部分的主體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故而需要有法定的監護人,只要是監護人,就一定要履行保護孩子的人身、財產權益,對於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的主體,可能會被取消監護資格。

標籤:離婚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