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撫養費能探視嗎
子女撫養2.49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並且關於拒不執行探望子女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不給付撫養費,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但並未有規定因此而喪失探望權的權利的規定。所以,探望權是父母對子女的基本權利,即使並未直接撫養子女或者未履行撫養義務,依舊可以約定行使或者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探望權。但是,如果父母探望子女有可能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請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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