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子女撫養案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要求義務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撫育費的目的,是爲了維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而且,考慮到未成年人往往都處於弱勢地位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給予其特殊保護。
因此,在其未具備完全行爲能力以前,請求義務人支付撫育費的, 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其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後提出追索請求的,則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撫養費的訴訟時效爲三年。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多久?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三、確定撫養費的原則有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即使已經談好撫養孩子的條件,後期也可能發生糾紛,要走訴訟程序,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審理撫養案件應該遵循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方面的規定,按照新規定是三年。爭取撫養權或者撫養費的,應該儘快的向法院起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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