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小孩撫養費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在離婚之後,對於沒有獲得孩子的直接撫養權的民事主體,需要履行支付孩子的賦予費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民事主體不願意支付孩子的賦予非的情形,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小孩撫養費的請求的。
一、追索孩子撫養費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裏審理的。
二、撫養費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說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種是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另一種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三、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追索小孩撫養費必須以孩子的名義,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有管轄地的規定的,在非自己的管轄範圍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故而在提起訴訟前,對於民事主體來說,必須知道,是否在管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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