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誰要孩子就必須得房子嗎
一、離婚誰要孩子就必須得房子嗎
並不是說孩子撫養權歸誰房子就歸誰,兩者沒有必然的關聯。
孩子撫養及撫養費的支付與財產分割,是離婚時處理的兩項內容。在判決孩子撫養時,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判決子女歸誰撫養。而在訴訟離婚判決財產分割時,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婚內共同財產,然後再針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的時候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財產的問題來進行協商一致,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那麼就可以交給法院來進行判決,而對於共同的財產是需要分配的,但是如果房子的話是屬於個人財產的話,那麼是不會參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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