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計生部門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一、達州計生部門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徵基數分別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發現違法生育行爲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爲標準;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爲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是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中確定的內容,主要目的在於控制人口數量,以實現少生優生的目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在全國各地都是不一樣的,應當根據不同的社會生產總值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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