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按何時標準統一收費?
一、統一徵收標準,計徵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 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着,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二、統一執法區域,按戶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爲,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徵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徵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徵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這意味着,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爲發生在哪裏,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三、撤銷鄉鎮罰權,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意味着,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權利,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以前由於計劃生育政策所以由鄉鎮和街道來進行取證調查並且執法收費,自國家開啓全面二孩政策之後所有社會撫養費講不再由街道或者鄉鎮來收取,這也是爲了規範相關執法而做出的決定,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區級計劃生育部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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