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監護人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一、被指定監護人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7條的規定,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關於具體操作,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9條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消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消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人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爲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監護的形式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爲: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纔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爲妥)。
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除了當事人的親生父母之外,可能其他的指定監護人都並不心甘情願的承擔起監護的職責,指定監護人並非必須要由法院來完成,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委會等這些部門予以指定的。當然了,指定監護人有提出異議的這種權利,法院也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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