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協商的撫養費如何變更?

協商的撫養費如何變更?

離婚夫妻如果協商確定了孩子撫養權的話,那也需要同時對撫養費數額進行協商才行。需要注意,在離婚的時候確定的撫養費數額自然是根據當時的情況計算的。而之後要是需要進行變更的話,其實也不能以當事人自由協商爲藉口而不變更。只不過此時協商的撫養費如何變更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協商的撫養費如何變更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3、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爲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於矛盾激烈期,並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爲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二、離婚協議能否約定不負擔撫養費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離婚後,無論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其次,離婚協議屬於雙方自願達成的有關離婚相關事項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充分尊重了離婚雙方的意思自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沒有加以明確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不應在協議中剝奪限制他人的權利,否則應屬侵害了他人權利而造成該部分內容的無效。

在協議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時候,其實法律上面作出的干涉是很少的,只要作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那就認爲是具有效力的。因此即使離婚的時候是協商確定撫養費的,之後符合規定情形的話也是可以對撫養費進行變更。具體協商的撫養費如何變更,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