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是怎樣的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是怎樣的
遺贈扶養協議在性質上是一種合同,協議生效後,雙方都應遵守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協議。並且效力是最高的。
二、遺贈扶養協議範本
甲方:(遺贈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所有的 (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2、乙方應於每 月 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醫療補助費 元及其他。
3、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 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4、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5、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
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6、本協議自 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體現的?
(1)遺贈扶養協議一經訂立,即開始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2)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所定權利和義務,雙方均應嚴格認真履行。
①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構成違約,遺贈人可以請求解除協議。
②對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奪遺贈人財產的扶養人,即使遺贈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協議,經遺贈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剝奪其受遺贈權,或根據情節限制其受遺贈份額。
③對於協議中指定給扶養人的財產,遺贈人在生前有佔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得擅自處分。
④因其擅自處分行爲致使扶養人無法實現受遺贈權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免除扶養義務,並可要求遺贈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撫養費用。
(3)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繼承和遺贈。
若遺囑內容於遺贈扶養協議相牴觸,則歸於失效或在遺贈扶養協議執行完畢後執行。
(4)遺贈撫養協議對繼承人、法定扶養人權利義務的影響:
①遺贈人與其法定扶養人之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不能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
②遺贈扶養協議並不是收養,扶養人對遺贈人承擔撫養責任後,扶養人與其自身的法定扶養人之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仍然存在,並依法履行
③扶養人依協議而享有受遺贈權,並不影響扶養人在自身親屬體系中的地位和繼承權利;同理,對於遺贈扶養協議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贈人的繼承人仍有權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就是一種合同,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雙方的義務以及雙方的權利,但是它不同於合同,是因爲沒有具體的時間期限,生效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書跟別的合同也是一樣的,解除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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