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一、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監護人變更需要的手續:監護人作爲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監護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變更監護人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爲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爲,法院不予認可。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的職責或者是有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算進行協商一致,也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是需要到法院進行申請或者是起訴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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