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探視天數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婚姻法》對探視天數有哪些規定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
一、《民法典》對探視天數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的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爲中止而不是終止。
4、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綜上所述,《民法典》對探視天數並沒有實際的規定,探視權的行使主要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雙方有效的協議,其中包括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來判決,但最終會依據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一面來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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