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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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對於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實踐中對於撫養費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一、因物價上漲,原定撫養費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子女升學以及實際的需要超過撫養費的原定數額。
三、子女患病,撫養一方無力承擔全部醫藥費。
四、給付撫養費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加撫養費。
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的情形:
給付撫養費一方經濟收入明顯減少,支付原定數額的撫養費將嚴重影響日常生活或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力等,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因此,對於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實踐中對於撫養費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一、因物價上漲,原定撫養費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子女升學以及實際的需要超過撫養費的原定數額。
三、子女患病,撫養一方無力承擔全部醫藥費。
四、給付撫養費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加撫養費。
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的情形:
給付撫養費一方經濟收入明顯減少,支付原定數額的撫養費將嚴重影響日常生活或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力等,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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