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提起變更監護人申請
有子女的家庭中,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協商或判決,但這並不意味着日後子女的撫養權就一直屬於那方。要是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損害子女利益的行爲,則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也就是變更監護人。到底離婚後如何提起變更監護人申請?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闡述。
離婚後如何提起變更監護人申請,孩子監護權能改變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從以上法律知識中,我們知道,孩子監護權變更是允許的,而且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而且除了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外,如果孩子現有直接監護人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如缺乏撫養能力,虐待孩子、對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內,孩子繼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單位、居委會,基層組織,民政部門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孩子監護權。
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父母在離婚的時候最關心的問題,因此一定要小心處理。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如果你在這期間遇到了什麼法律問題的話,不妨來電具體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隨時幫助你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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