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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學生法定監護人是誰?

一、未成年學生法定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學生法定監護人是誰?

學生法定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二、監護人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的相關法律默認第一監護人爲被監護人的父母,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起到監護作用的,其他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我國法對監護人的認定順序有着嚴格的規定,但是如果有自願擔任監護人的,只要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給予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