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如何書寫?
首先,在寫家長意見的時候措辭要準確而略謙恭,畢竟更多的時間裏教師是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彼此的地位是對等的;其次,寫的內容希望能夠更多的以孩子爲中心,大家一起提出對教育孩子更爲有效的方法;最後,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點,教師和家長有了矛盾,吃虧的一定是孩子。所以,問題也好,誤會也好,矛盾也好,都是溝通不夠纔出現的困擾。溝通是家長和教師工作的重點,只有三個點都做好,教育才能算是成功的。希望您能夠多和教師及孩子溝通,最好能三個人當面溝通,對大家都是有幫助的。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在孩子開始上學了以後,家長會經常性的要求填寫監護人意見書,透過監護人意見書,學校也能夠直觀的感受到父母對於孩子和學校的一些期許。很多家長對於監護人意見書都是抱着一種敷衍了事的態度,其實也不應該這樣,如果平時關注於孩子的學習狀況,就應該認真的去對待監護人意見書,把自己真實的想法反饋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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