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子女撫養權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子女撫養權執行可以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爲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爲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爲。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爲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爲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爲,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於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爲,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爲行爲,故該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受案範圍。
離婚對於每一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個嚴重的打擊,作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更是會造成嚴重的心理的創傷。在撫養權判決後,如果另一方不服從法院的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需要講究方式和方法,有時候需要一定時間的等待,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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