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的效力區別有哪些?
一、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的效力區別有哪些?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就明確規定,基於婚姻關係的特定人身性,法律不可能允許在婚姻契約中實現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保護夫妻之間有相關身份性的協議(如遺贈扶養協議等)。
二、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遺贈人、扶養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扶養人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明);
2.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及與扶養人相互關係的證明。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3.扶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扶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係的證明;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存款單據、有價證券等)及財產清單;
5.遺贈扶養協議書草本。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對於這兩種效力來說,遺贈要高於法定從而不要高於遺囑繼承,只要有這份協議在,那麼對於遺產的分配所要按此內容來進行實施,而對於遺贈的對象必須是法定繼承才以外的人,這樣纔可以依法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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