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權的原告放棄權利可以嗎
一、有繼承權的原告放棄權利可以嗎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二、放棄繼承權後可代位繼承嗎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由於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爲
綜上所述,對於有繼承權的原告放棄權利是可以的,但需要確定是否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願放棄繼承權利的,如果是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那麼該行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也要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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