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請律師費用怎麼算?
一、立遺囑請律師費用怎麼算?
立遺囑請律師費用並沒有統一標準,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支付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可諮詢當地的律師,一般起步價在幾百元左右,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爲,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爲遺囑的能力稱爲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遺囑的執行情況是什麼?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爲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爲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爲。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爲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爲。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爲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對於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遺囑人的意願來進行合法的書寫,特別是有關遺囑的構成要件應當在真實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認定,如果遺囑的相關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該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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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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