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婆與兒媳有繼承權嗎
公婆與兒媳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兒媳、女婿也並不在繼承人範圍之內。但從十二條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鼓勵兒媳、女婿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
法律是最低層面的道德,子女不贍養老人不僅違背了傳統的道德規範,同時也爲法律所不容。很多老人囿於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不願意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贍養問題,但是目前社會中不贍養老人的情況還是很多。
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今後家庭的贍養難題會逐步顯現,而社會應當通過提供公共福利和保障等多種方式,爲家庭和社會贍養老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另外,我們也應該通過增加宣傳力度等多種途徑,完善社會整體的道德建設,讓更多的老人能夠安度晚年。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僅規定了子女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爲贍養人的贍養義務,而贍養人的配偶僅負有協助義務。
雖然公婆和兒媳看起來也是婚姻家庭中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由於並沒有完全直接的血緣關係,我國的法律在進行繼承權規定時是排除了這兩類角色的繼承權的。當然法律也不是不近人情,如果喪偶的兒媳婦進了贍養義務,滿足條件也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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