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證處寫遺囑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到公證處寫遺囑的手續是怎樣的?
1、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2、申請受理,發通知單
公證處認爲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3、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4、內容審查完畢後,報審批
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爲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5、製作公證書
審批合格後,製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製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爲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綜上所述,老人立遺囑的方式很多,除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外,還能去公證處辦理。手續包括幾個方面,從提交申請材料、公證人員受理通知繳費、詢問老人遺囑意向到最後出具公證書。辦理遺囑公證可以自己先寫好遺囑,也可以去公證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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