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是什麼
一、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是什麼?
1、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是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字,代書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代書遺囑生效條件是: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代書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爲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爲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爲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覈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爲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爲,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爲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爲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收養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係除基於血緣聯繫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通過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即以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
民法典有關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確定以後,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樣,通過收養使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典也規定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因此養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判定一份代書遺囑是否有效,應該結合國家規定的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進行對比,實際上,如果自己有能力寫好遺囑的話也不會讓他人來代寫,讓普通人來代寫遺囑可能也會比較麻煩一些,最好的辦法還是到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知道應該怎麼操作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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