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協商分割遺產需要什麼手續才能起訴
一、無法協商分割遺產需要什麼手續才能起訴?
1、起訴狀
2、證據材料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3、身份證明
二、遺產分割糾紛法院立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遺產分割糾紛法院立案審查的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遺產分割糾紛除了起訴狀和身份證明等這些材料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和遺產分割糾紛相關的證據了,如果是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權的話,那就要提供被繼承人在世的情況下,自己就已經懷孕的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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