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辦公證程序是怎麼樣的?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爲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二、訂立遺囑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立遺囑後辦理公證手續前需要先準備好已經訂立好的遺囑等材料,
遺囑的效力等級是,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得以公證方式撤銷或變更。
關於遺囑還有幾點值得注意,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口頭遺囑,只得在遺囑人處於危急情況下才發生效力,當危機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自動無效。
我們國家對於訂立遺囑並不要求一定要進行公證,但是公證之後效力會進一步增強。具體的操作的流程首先是應當提出申請,然後由公證機構進行受理,最終進行遺囑的審查,必須是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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