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和書面遺囑哪個有效
一、口頭遺囑和書面遺囑哪個有效
口頭遺囑和書面遺囑哪個有效,是看遺囑是否符合《繼承法》對應的生效要件。而在兩份遺囑並存的時候,確定應當以哪一份遺囑來分配遺產,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了。因爲口頭遺囑的危急情況已經解除的話,那該遺囑就無效。此時自然按照書面遺囑來分配。但要是最後訂立的口頭遺囑符合生效要件,這個時候即使之前的書面遺囑也是符合生效要件的,那也是按照口頭遺囑來分配遺產。
二、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纔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纔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爲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爲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書面遺囑並不是法定的遺囑形式,一般包括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因爲是通過錄音的形式訂立的,其實也可以算是大範圍內的書面遺囑,但又與我們常見的文字形式的遺囑不一樣。不得不說在這些遺囑中,對口頭遺囑的效力要求是比較高的。因爲,訂立口頭遺囑後,對應的危急情況已經得到解除,並且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那麼口頭遺囑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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