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繼承遺產的首要條件是什麼
一、繼子女繼承遺產的首要條件是什麼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 繼子女纔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積極條件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
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相對喪失。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養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法律沒有規定關於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在實踐中一般認爲只要繼子女與其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係,則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
根據規定,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話,那麼相互可以做爲對方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過要注意,若是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那必然是不能繼承對方遺產的。另外,從繼承法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瞭解到,繼子女及時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同時也可以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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