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代書遺囑有效繼承?
一、怎樣代書遺囑有效繼承?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寫法要求,我國《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2、見證人之一代書;3、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同時,我國《繼承法》對是否可以作爲遺囑見證人也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法院對遺囑見證人還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爲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綜上所述,對於代書遺囑一定是因爲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去委託他人代寫的遺囑,並且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並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具體時間,之後就需要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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