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權放棄手續什麼時候辦理?
一、繼承權放棄手續什麼時候辦理?
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爲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辦理放棄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三、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綜上所述,子女作爲法定繼承人,有接受分割遺產的權利,也能放棄繼承,辦理繼承權放棄手續,應當在遺產分割之前,遺囑開始執行的時候,提出放棄意思後,最好能簽訂一份放棄繼承協議,或者去公證處辦理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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