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代位繼承時效規定是什麼?
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爲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代位繼承”是一種繼承製度,和“本位繼承”相對應,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 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被代位人的繼子女可否代位繼承,對此現行法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
一般認爲,繼子女與養子女不同。依《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因此,被代位人的養子女爲被代位人的擬製血親,可爲代位繼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繼子女不爲被代位人的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
在當代的社會,因爲發生了代位繼承從而引發了一些糾紛,在這種情況之下應當儘快的解決這些糾紛,通常狀況之下對於當事人來說的話,可以選擇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的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也就是三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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