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時效問題是否有限制
一、遺囑的時效問題是否有限制?
遺囑的時效問題是有限制的,關於遺囑繼承的時效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 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遺產的範圍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範圍包括下列財產: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此外,還包括個人承包的收益。
三、遺囑中應該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纔有法律效力。
遺囑、遺產繼承糾紛其實也是很平常的民事糾紛,現實生活中,很少有民事糾紛的時效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在繼承遺囑這件事情上也是一樣的,有的時候雖然有遺囑,但是遺囑中提到的這些繼承人在當事人去世以後,也拖拖拉拉的不辦理過戶,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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