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怎樣立有效遺囑
一、孤寡老人怎樣立有效遺囑
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並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只要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爲有效。
代書遺囑爲立遺囑人以外的人代立遺囑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書寫的文書。代書遺囑除應具備自書遺囑的要件外,還應該有兩個以上與所力遺囑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只有在危及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同時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作爲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也要用公證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對抗其效力。
二、遺囑與公證的關係是怎樣的
(1)遺囑人爲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調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4)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爲,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遺囑在設立時,應按照自身的意願進行設立。如遺囑存在威脅、欺騙、詐騙的,應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益,確保設立人員的遺產合法權益。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重新分配遺產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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