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有時間規定嗎?
一、放棄繼承有時間規定嗎?
放棄繼承權是有時間限制的,繼承人想放棄自己的權利,應當在遺產分配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開始處理,這樣就不能再表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放棄後就不得反悔,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因此,對於繼承人來說應當謹慎對待。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爲,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爲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後,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哪些財產可以當做遺產繼承?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繼承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遺囑或者法定繼承情況來進行確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遺產的繼承應當按照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的原則來進行認定,但繼承人也是有權利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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