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哪個優先?
一、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哪個優先?
繼承發生時,應當以遺贈扶養協議優先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爲,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爲,它不以受遺贈人爲其盡扶養義務爲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認定情況,是基於雙方協商的情況來進行認定,而同時存在遺囑的情況下,應當對兩種遺產處理方式進行鑑定,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是具備優先的效率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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